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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54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2��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