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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学文、罗奇、许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县支行,罗奇,宋学文,许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负责人谭永波,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奇,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农民,住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金陵村蓑衣组**号。被执行人宋学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棋盘村槽门组***号。被执行人许德明,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农民,住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棋盘村棋盘组***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学文、罗奇、许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罗奇、宋学文、许德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宋学文、许德明所有的财产在7.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勇审 判 员  周劲风审 判 员  王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生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