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与李振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李振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住所地哈尔滨市。代表人孙成祥,男,职务段长。委托代理人欧伟荣,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该单位工程师,住哈尔滨市。被告李振兴,男,194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刘玉兰(于被告系夫妻关系),女,194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原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以下简称哈铁客运段)与被告李振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铁客运段的委托代理人欧伟荣与被告李振兴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铁客运段诉称,被告于2007年自原告处退休后,由省社保审批核发退休工资,在这期间内由原单位每月预支工资款给职工当生活费,省社保核发退休工资先支付给单位,单位再扣回预支付工资,后来省社保直接把退休工资拨付到退休职工李振兴帐户,单位无法扣回预支工资款。退休职工李振兴欠单位预支工资款其中:2009年10—12月预支:2420元(每月800元);2010年1—12月预支:9600元;2011年1—8月12000元(每月1500元);2014年11月已扣回(包烧费明补)2080.10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李振兴欠单位预支工资款21939.90元。单位财务人员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还预支工资款,例如2013年5月和2015年3月,但是被告至今未还单位预支工资款。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振兴归还欠单位预支工资款21939.90元。被告李振兴辩称,被告是2009年退休,2014年办的退休手续,原告迟延办理退休本身有一定责任,现在被告患腔梗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欠款属实,但被告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部给付。1998年原告通知被告退休,但至2009年方告知被告未按退休工人办理工资手续。退休工人按工资总额的80%开支,而被告未按退休工人调整工资,应当全额开支,原告自1998年至2009年每月尚欠原告20%的工资。被告未退休,原告应当按在职职工全额工资为被告涨工资。但是原告实际是按退休工人给原告涨工资。后原告给被告补了5000元,但未实际发放给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预支的工资款21939.9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工资支付表,意在证明原告给被告预付的退休工资总额。证据二、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意在证明被告审批下来最终的退休时间是2011年8月30日。证据三、哈客人(2011)字第1671号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通知退休,意在证明正式办理被告退休工资的时间应该是2008年3月18日。证据四、催交通知单2份,意在证明被告仍然欠哈尔滨客运段预支退休工资21939.9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2007年自原告处退休后,由省社保审批核发退休工资,在这期间内由原单位每月预支工资款给职工当生活费,省社保核发退休工资先支付给单位,单位再扣回预支付工资。后来省社保直接把退休工资拨付到退休职工李振兴帐户,单位无法扣回预支工资款。退休职工李振兴欠单位预支工资款21939.90元。原告单位财务人员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还预支工资款,但是被告至今未还单位预支工资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单位预支的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举示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被告预支的工资款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未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应当按在职职工为被告开工资,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该项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振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预支给被告的工资款21939.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上述给付款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旭明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