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309号朱XX诉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朱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XX组,现住湖南省道县XX局院内。被告何XX,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原告朱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XX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XX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XX负担。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