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耀华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304号原告刘耀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法定代表人张骏,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周涛,该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华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刘耀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耀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