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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蔡某某,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3年分居至今。2014年8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情况依旧,无任何来往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归还原告春风牌大绵羊车辆。被告吴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9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8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狮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业已于2014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因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另查明,在庭审中,原告明确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春风牌大绵羊车辆归还问题,表示欲另行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结婚证、(2014)狮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双方面的,原告在诉请离婚,被判决处理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可见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未能到庭或书面提出答辩意见,可见其对与原告婚姻关系的处置没有重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不要求处理春风牌大绵羊车辆归还问题,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