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明泽诉姜英月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泽,姜英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泽,男,31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姜英月,女,35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姜英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姜英月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姜英月依法扣留在工行平庄支行账户的工资,每月扣留2000.00元,直至扣够伍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52680.00)为止,此款直接扣至申请执行人孙明泽工商银行卡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忠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