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吴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吴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游某某,住建瓯市。被告吴甲,住晋江市。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吴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吴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性格不合争吵,被告长期离家不归。2013年11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以感情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被告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簿,以此证明被告和婚生子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以此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4.(2013)晋民初字第880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被告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确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及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的事实,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及认证,对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原告曾于2013年11月21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晋民初字第8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虽然时间较久,但原告两次起诉,被告均未到庭表示和好可能,对夫妻感情淡漠。在本院第一次判决离婚后,双方亦未积极修复关系,现原告离婚意志坚决,对其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婚生子吴某乙因长期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未到庭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主张,经征询婚生子吴某乙意见,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有探视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因被告为城镇户口,本院综合参考本地城镇地区消费水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平均收入,抚养费的标准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月800元。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抚养费被告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故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以每年支付一次为宜,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被告吴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吴甲离婚。二、婚生子吴某乙(公民身份号码××××)由原告游某某抚养、教育,被告吴甲应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教育费用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该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支付,每年支付一次,2015年度的抚养费32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之后每年的抚养费应于该年的1月30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寿华杰代理审判员 施艳萍人民陪审员 粘晓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