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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咸丰县文化馆与李艳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咸丰县文化馆。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文化路。组织机构代码42211313-6。法定代表人沈祖鉴,馆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庆。被告李艳坤,个体工商户。原告咸丰县文化馆诉被告李艳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咸丰县文化馆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文化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丰县文化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咸丰县文化馆负担。审判员郑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向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