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聂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北少民初字第907号原告聂某。被告吴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聂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