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少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聂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北少民初字第907号原告聂某。被告吴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聂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