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利与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洋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利,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160号申请人:郭利,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金绍辉,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加芳。被申请人:杨洋,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郭利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于杨洋名下、位于濉溪县淮海路与沱河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中苑大厦第×××、×××号房产,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2.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郭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于杨洋名下、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与沱河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中苑大厦×××、×××号房产。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冬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