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觉平、徐雨晴等与张海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觉平,徐雨晴,刘培新,李运连,徐书红,朱玉兰,张海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刘觉平。申请执行人徐雨晴。申请执行人刘培新。申请执行人李运连。申请执行人徐书红。申请执行人朱玉兰。被执行人张海禄(曾用名张振万),已判处死刑。因被执行人张海禄未履行本院(2012)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觉平、徐雨晴、刘培新、李运连、徐书红、朱玉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判处死刑,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张海禄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祥审判员 柳立雄审判员 刘建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庞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