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海、高金连诉被告吴明侠、宁国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海,高金连,吴明侠,宁国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00185号原告:张兴海。原告:高金连。被告:吴明侠。被告:宁国省。原告张兴海、高金连诉被告吴明侠、宁国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明侠、宁国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海、高金连撤回对被告吴明侠、宁国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张兴海、高金连承担。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