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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被告范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