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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侯福军与刘军陈广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福军,刘军,陈广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侯福军,男。被执行人:刘军,男。被执行人:陈广正,男。申请执行人侯福军与被执行人刘军、陈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执行费206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长庆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葛 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