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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瑞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30号原告周瑞,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法定代表人阮剑耀。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