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103号自诉人张某某,女。诉讼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某,男。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南车站派出所抓获并寄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潘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敖 于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李环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