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小磊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马小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朱雀坊1号楼1705室。法定代表人杨焕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鹏飞、薛兰颖,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静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小磊,男,生于1986年10月27日,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黎坪镇五郎坝村刘家湾组0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小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海东代理审判员 汪利斌人民陪审员 陈仲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