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祥坤,肖良芳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祥坤,肖良芳,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249号原告田祥坤,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肖良芳,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655号(清河水岸6栋1楼1号2-1),组织机构代码79073666-0。法定代表人张成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健,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祥坤、肖良芳诉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祥坤、肖良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祥坤、肖良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田祥坤、肖良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见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