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树贤与钟金强、钟云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贤,钟金强,钟云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064号申请执行人周树贤。被执行人钟金强。被执行人钟云余。申请执行人周树贤与被执行人钟金强、钟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树贤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金强偿付申请执行人周树贤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4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钟云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金强、钟云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钟金强、钟云余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钟金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高星村镇小路60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109**),本院于2015年9月7日裁定对该房屋予以查封;3、被执行人钟云余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周树贤与被执行人钟金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钟金强偿付申请执行人周树贤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7856元(从2014年6月8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该款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2、如被执行人钟金强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树贤有权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扣除已履行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3、在上述案款履行完毕前,继续保持对被执行人钟金强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高星村镇小路60号房屋(产权证号000109**)的查封;4、本案案件受理费2390元,执行费2900元,合计5290元,由被执行人钟金强负担;5、被执行人钟云余未参加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协议内容同样适用于被执行人钟云余。因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周树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钟金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的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0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钟金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钟云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