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赖国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西美、林嘉瑶,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悦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宝悦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李西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经典合辑(第一辑)》《流行经典合辑(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音集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两套专辑共收录27张光碟,收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真材实料的我》《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平行线》《我介意》《这种爱》《第三滴眼泪》《双鱼座女孩》《最后一个夏天》《ANDY》《离别》《认真》《撕夜》《退让》《小说》《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无法阻挡》《一个人住》《一首情歌》《祝你快乐》《爱你比我重要》2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对上述涉案的27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音集协与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权利包括原告音集协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宝悦酒店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公开向公众放映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宝悦酒店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27首侵权作品;2、被告宝悦酒店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16200元(每首歌曲600元);3、被告宝悦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3.(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4.(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903号公证书;5.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宝悦酒店辩称:被告宝悦酒店在购买、安装点歌设备及系统时,涉案歌曲已存在点播系统中,被告宝悦酒店已经支付相关费用,包括涉案歌曲的版权费,故被告宝悦酒店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原告音集协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宝悦酒店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另考虑,被告宝悦酒店的经营位置不是市中心,酒店知名度不高,经营时间较短等因素,原告音集协主张每首歌600元的经济损失过高。被告宝悦酒店对其辩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和第三辑音乐电视作品两套,共27张碟,该作品的包装盒封面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第一辑的第七、第八部分以及第三辑的第六、第七、第八部分收录了《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真材实料的我》《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平行线》《我介意》《这种爱》《第三滴眼泪》《双鱼座女孩》《最后一个夏天》《ANDY》《离别》《认真》《撕夜》《退让》《小说》《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无法阻挡》《一个人住》《一首情歌》《祝你快乐》《爱你比我重要》27首涉案作品,该部分的歌曲均标明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2013年11月11日,音集协与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海蝶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海蝶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海蝶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海蝶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海蝶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音集协、海蝶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确认。2013年11月7日,音集协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11月14日,音集协的代理人林某某、肖某某与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刘某来到位于中山市,店面标示为“宝悦量版式KTV”的场所,进入该场所二层的“8211”房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肖某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真材实料的我》《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平行线》《我介意》《这种爱》《第三滴眼泪》《双鱼座女孩》《最后一个夏天》《ANDY》《离别》《认真》《撕夜》《退让》《小说》《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无法阻挡》《一个人住》《一首情歌》《祝你快乐》《爱你比我重要》在内的102首歌曲,林某某对上述102首歌曲播放画面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肖桂娥取得票面印章为“宝悦KTV款已收讫”的收据一张和云海娱乐连锁管理公司宝悦KTV谭某主管名片一张。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某某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并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经过进行了公证并于2013年11月28日出具了(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903号公证书。庭审中,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信封,有一张光盘。经比对,在播放2013年11月14日在宝悦酒店现场摄录的被控侵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播放屏幕上显示的有关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的27首音乐电视作品相同。2015年6月4日,音集协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宝悦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庭审中,音集协明确合理费用为每件案件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但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另查明:宝悦酒店成立于2013年9月2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卡拉OK歌厅、旅业、棋牌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元,经营地址是中山市。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上所述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于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能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的智力创作成果。音集协主张《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真材实料的我》《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平行线》《我介意》《这种爱》《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退让》《小说》《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无法阻挡》《一个人住》《一首情歌》《祝你快乐》27首歌曲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审核,《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真材实料的我》《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平行线》《我介意》《这种爱》《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退让》《小说》《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无法阻挡》《一个人住》《一首情歌》《祝你快乐》22首歌曲属于摄制于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在摄影技术上采用了独特的剪辑技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服装等方面都体现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具有独创性,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主张该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具有法律依据。而《双鱼座女孩》《ANDY》《离别》《撕夜》《爱你比我重要》5首歌曲在摄影技术上采用了单纯的剪辑技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服装等方面体现不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独创性低,为制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主张上述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没有依据,因此,音集协要求宝悦酒店赔偿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903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宝悦酒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未经许可放映《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真材实料的我》《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平行线》《我介意》《这种爱》《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退让》《小说》《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无法阻挡》《一个人住》《一首情歌》《祝你快乐》22部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MTV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作品一致。宝悦酒店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营业场所放映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已获得权利人许可,故宝悦酒店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前述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音集协、宝悦酒店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情况及宝悦酒店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宝悦酒店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许可使用费标准、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以等因素,并根据音集协已实际委托了律师出庭应诉而需要支出律师费的情况,本院酌定由宝悦酒店支付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160元(每首歌曲28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涉案《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真材实料的我》《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平行线》《我介意》《这种爱》《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退让》《小说》《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无法阻挡》《一个人住》《一首情歌》《祝你快乐》2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从其曲库中删除该作品;二、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616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为103元,由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琦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