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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与邱强、黄立明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25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邱某,黄某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512-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钱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海东,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广东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黄某明,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诉被告邱某、黄某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案件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撤回对被告邱某、黄某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33.50元,保全费1909元,合共4642.50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程韵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