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与邱强、黄立明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25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邱某,黄某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512-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钱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海东,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广东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黄某明,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诉被告邱某、黄某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案件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撤回对被告邱某、黄某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33.50元,保全费1909元,合共4642.50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程韵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