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萌与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萌,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萌。委托代理人王永贵,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清江商城C区6栋101号。上诉人黄萌因与被上诉人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22日,上诉人黄萌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4元,但上诉人黄萌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江鄂代理审判员 陈 震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