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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晓峰诉被告张树良、李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峰,张树良,李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321号原告罗晓峰,男。委托代理人孙玲,系本溪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良,男。被告李粼,女。委托代理人王冠雄,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钢,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峰与被告张树良、李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人民陪审员  孙丽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