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晓峰诉被告张树良、李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峰,张树良,李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321号原告罗晓峰,男。委托代理人孙玲,系本溪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良,男。被告李粼,女。委托代理人王冠雄,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钢,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峰与被告张树良、李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人民陪审员 孙丽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