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331号原告朱×,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张×,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