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331号原告朱×,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张×,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