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富珍审 判 员 张国明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