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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富珍审 判 员  张国明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