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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执行吴水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吴水景,李秋芳,刘金灿,张秋红,边小三,张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7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水景,男,生于1956年7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石河村*组。被执行人李秋芳,女,生于1953年12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石河村*组。被执行人刘金灿,男,生于1969年12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石河村*组。被执行人张秋红,女,生于1970年6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石河村*组。被执行人边小三,男,生于1966年8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下水河村*组。被执行人张彩花,女,生于1966年5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下水河村*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水景、李秋芳、刘金灿、张秋红、边小三、张彩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禹执字第1799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吴水景、李秋芳、刘金灿、张秋红、边小三、张彩花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水景、李秋芳、刘金灿、张秋红、边小三、张彩花在金融���构的存款4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水景、李秋芳、刘金灿、张秋红、边小三、张彩花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