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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纪发初、纪海荣与纪海荣、胡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发初,纪海荣,胡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101号原告:纪发初。被告:纪海荣。被告:胡旭平。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纪发初诉被告纪海荣、胡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