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上诉人马某甲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5)积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甲的撤回上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积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