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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耀权、何耀忠等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耀权,何耀忠,罗树忠,罗耀樟,罗永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罗耀权,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何耀忠,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罗树忠,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罗耀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罗永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罗耀权、何耀忠、罗树忠、罗耀樟、罗永钊因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8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耀权等申请再审称,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罗耀权等人的房屋,依法应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经批准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的。该证内容反映的是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原审认定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并对罗耀权等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罗耀权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综上,罗耀权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耀权、何耀忠、罗树忠、罗耀樟、罗永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朱小华审判员  王彩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桂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