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应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文诉李美文、闫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李美文,闫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张文(又名张阔),男,汉族,应县义井乡北杨庄村人。被告李美文,男,汉族。被告闫美珍,女,成年,汉族。被告李美文妻子。原告张文诉被告李美文、闫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美文、闫美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3年12月底归还20000元,剩余的20000元于2014年下半年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4年下半年归还。被告李美文于2014年7月份给付了原告2900元本金,下余37100元至今未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被告承诺证明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美文、闫美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张文借款本金人民币37100元。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美文、闫美珍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军人民陪审员  贾兴红人民陪审员  李丰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