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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甫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甫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83号罪犯黄甫才,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9日作出(200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甫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11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6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黄甫才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甫才,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甫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甫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