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校飞与彭自安、何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校飞,彭自安,何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070号原告:陈校飞,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周丽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自安,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何健,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社员,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效飞与被告彭自安、何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同一事实的另案原告彭自安与被告陈效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本案已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彭自安、陈校飞均不服判,均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