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书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531号被执行人李书章,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莘县,原莘县人民医院院长。关于李书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本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聊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侦查阶段,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封了李书章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恒昌街的112号、113号房产两套、位于新东方名人苑小区���水城华府小区的房产各一套。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书章在李昀名下的位于新东方名人苑小区2号楼302室(含储藏室东a6号)、水城华府小区19号楼2单元2151号(含储藏室、车位各一套)和聊城市东昌府区恒昌街113号的房产各一套;以及在李斌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恒昌街的112号房产一套。拍卖价款予以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俊峰执行员 张 涛执行员 王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聊执字第531-4号被执行人李书章,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莘县政府街67号内48号,原莘县人民医院院长。关于李书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本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聊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侦查阶段,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书章(在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其妻纪玉玲在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书章(在李斌、李昀、李浩、李军、李秋梅、李忠诚、孙晓霞、王全海名下)的银行存款和提取被执行人李书章及其妻纪玉玲名下的在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及收益,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款项予以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俊峰执行员张涛执行员XX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朱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聊执字第531-5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关于被执行人李书章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聊执字第531-4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李书章的妻子纪玉玲(身份证号为372523580212006)在你公司保单号为31363039的保费3万元及收益,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聊城新区支行,账号为:23×××96)。附;(2014)聊执字第531-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聊执字第531-6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关于被执行人李书章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聊执字第531-4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李书章的妻子纪玉玲(身份证号为372523195702120067)在你公司的保费5万元及收益,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聊城新区支行,账号为:23×××96)。附;(2014)聊执字第531-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聊执字第531-7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关于被执行人李书章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聊执字第531-4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李书章(身份证号为372523196009100011)在你公司的保费10751元及收益和其妻纪玉玲(身份证号为372523195702120067)在你公司的保费11405元及收益,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聊城新区支行,账号为:23×××96)。附;(2014)聊执字第531-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