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声凯与赵生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赵声凯,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生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声凯诉被告赵生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于7月3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2300元。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赵声凯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张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郑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