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翟思铭与铜陵市立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思铭,铜陵市立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96号申请执行人翟思铭,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铜陵市立医院,法定代表人何向阳,院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市立医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立医院存款419954.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