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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5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586号原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燕。被告刘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旭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刘旭对原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所委托的代理人陈文的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认为陈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原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不具有代理资格。经审查,原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仅在授权委托书中确认陈文为其员工,其与陈文均未提交任何材料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虽经本院释明,但陈文始终未能提交或出示可以佐证其与原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原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陈文均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被告刘旭所提异议成立,陈文因未能提交其与原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未能依法委托有效的代理人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