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树敏与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敏,马鞍山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895号原告:李树敏,女。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章敏,该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德武,该医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敏诉被告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树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李树敏承担。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人民陪审员 施丽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