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兴执字第902号南宁市房管局:本院在审理卢月华与卢玉娟、南宁市亮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月华申请诉讼保全,我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18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原告李洪森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2排1号房产作为其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该案现已审理结束,卢月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请你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2013)兴民一初字第1800-1号民事裁定书对李洪森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2排1号房的查封。附:(2015)兴执字第90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