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蒙古族,中专文化,曾受聘于内蒙古那某某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蕾,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宋桂军,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19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素凌、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内蒙古那某某茶叶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经手的公司用以印刷宣传材料的资金104780元侵占,并将其驾驶的公司暗金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车架号:LZWADAGA8E4158287)开走,过户至自己名下后,于2015年1月29日出售给王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5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的主持下,公诉机关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辩解:那某某给他的14.32万元钱,是那某某偿还给他的借款,其没有侵占公司钱款;另外,那某某欠他工资及提成计3.4万元,是用面包车进行抵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收取的104780元系那某某偿还张某某的借款,不能证明是那某某公司预支给张某某的印刷费用,指控张某某侵占公司资金不能成立。另面包车登记在那某某个人名下,并非那某某公司的财产,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亿翁广告招聘信息到内蒙古那某某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某某公司)应聘,被聘任为销售经理,负责黑茶宣传、推销工作。当年12月,在张某某建议下,公司总经理那某某安排张某某印刷黑茶宣传材料,在赤峰大板、天山车站发布广告,在来往牧区班车座套上打黑茶广告、安排班车司机向乘客分发宣传单等工作。2014年12月31日,那某某给付张某某印刷费、座套广告费、班车司机年费等计人民币14.32万元。因那某某决定缩短司机分发宣传单时间,张某某返还那某某3.52万元。张某某在赤峰凯吉印刷有限公司印刷黑茶销货清单200本,支付印刷费420元;印刷黑茶宣传彩页4万份,支付印刷费2800元;其余104780元张某某以支付印刷费、班车宣传费、班车司机分发宣传单费等名义,虚报支出后据为己有。2015年1月28日,张某某将为其配备为公司推销黑茶的蒙D9Z6**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私自卖与王某,得款3.5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侵占那某某公司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828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与原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30日,那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2014年11月雇用张某某为那某某公司销售经理。张某某在担任销售经理期间,以为公司印刷宣传材料为名,侵占公司材料款108000元,并将公司一辆车开走,失去联系。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当日受理初查。2.抓捕经过证实,经网上追逃,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6日将张某某抓获归案。3.证人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3日,她注册成立了那某某公司。当年11月份,通过亿翁广告招聘,并与朋友刘某某、解某某一起面试,聘请张某某为公司销售部经理,每月工资6000元,聘请之前她不认识张。张上班后,她让张想象销售思路,张提出要买车跑业务,她花了4.9万元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让张开着跑业务。因为公司要做广告,她设计了宣传单准备印刷,张提出自己找人印刷便宜,一次性印刷每张8分钱;并提出在大板和天山车站做广告,在去牧区班车的座套上打上那某某金花黑茶广告,再给司机钱,让司机给乘客分发宣传单,她同意后安排张具体办理。12月30日左右,她向张的6尾号2169的银行卡打入14.32万元,包括8万元印刷100万张宣传单钱、座套广告钱、给司机一年的费用。打钱后,她想让司机宣传40天就可以了,告诉张只给司机40天的钱,张给她打回了3.52万元;剩余的10.8万元,张给她开了三枚收据计10.54万元报销,其中两枚收据上有赤峰凯吉印刷有限公司的公章,其余的作为差旅费报销了。之后,她去北京培训。2015年1月,她向张了解工作情况,张说各项工作均已完成。但她到大板、天山车站检查,发现车座套上没有广告,司机亦未发宣传单。她问询张是否印刷了100万张宣传单、发了多少?张说都印了,给了司机57万张,司机已放了一半,另一半在司机处;其余43万张在印刷厂。她要求张将司机手中及印刷厂的宣传单都拿到公司入库,张一直推脱。后来,张就关机了,不知去哪了;并且张开着公司的微型五菱面包车一直未还。那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调取的企业登记档案证实,那某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成立,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为那某某,注册资本(认缴出资)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那某某提供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系聘用时留存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复印件。那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及调取的尾号3462农业银行借记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开卡人为那某某,开卡日期为2014年6月2日。该卡2014年12月31日转支人民币14.32万元,转入尾号2169张某某的银行卡;2015年1月2日转存人民币3.52万元。调取的尾号为2169农业银行借记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开卡人为张某某,开卡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该卡2014年12月19日现存人民币4800元,2014年12月31日转存人民币14.32万元;2015年1月2日转支人民币3.52万元,转入尾号那某某的尾号3462银行卡。那某某提供的三枚收据证实,其中两枚加盖赤峰凯吉印刷有限公司公章,金额分别为13.2万元、8万元,另一枚金额为1.2万元;内容为印刷100万张宣传单费,天山、大板班车费用及司机分发宣传单费用。3.证人张某波的证言证实,她于2014年9月到那某某公司工作,担任营业员。当时公司只有她和总经理那某某二人。为了开发市场,那某某在亿翁广告上发出招聘销售经理的广告。几天后张某某来应聘,由那某某与其朋友进行的面试。之后,张就担任了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到天山、大板、林东等地宣传、推销产品,薪酬为每月6000元。联系印刷宣传单、宣传单发放都由张负责,那某某告诉过她给了张十多万元让张印刷宣传单。为了跑业务,公司还为张配备了一台五菱面包车,油费、过路过桥费都由那某某报销。因为公司刚刚成立,很多制度不完善,没有和员工签订雇用合同。张在公司支取过工资,有一次那某某告诉张的岳母病了,让她给张的农行卡上打5000元,因为钱的原因,她在ATM机上为张存了4800元。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五六年前就认识那某某。那某某成立茶叶销售公司后,向他咨询企业发展、管理等问题,当时公司只有那某某和一个店员。他建议那某某招聘一个销售经理,再由销售经理招聘其他人员。那某某在亿翁广告上打出招聘信息,招聘销售经理。2014年10月份,张某某前来应聘,那某某让他和另一位男士帮助面试。面试结束后,他告诉那某某张某某的思路符合其公司的发展,但不知人品如何?那某某表示不认识张,对其人品并不了解,说先试试。张担任销售经理二十多天后,那某某又让他去看了张的工作方式,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5.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三年前就认识那某某。2014年8、9月份,那某某的公司要发展招聘一名销售经理,发布广告后有人应聘,那让他帮助面试,面试考官除他外还有一位男士。面试时主要听了张某某讲的发展思路,张说得头头是道,并称以前其搞过销售。面试结束后,没有通知是否录用,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6.证人冬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11月到那某某公司工作,公司有总经理那某某、经理张某某、店员小张,共计四人。张某某是聘用的销售经理,负责推销茶叶。当初张给那某某打电话说有认识人,可以便宜印刷宣传单和班车座套的广告,张打电话时他就在旁边。后来,听那某某说过给张汇了14万多元钱。2015年1月5日后张就不来公司了,电话也打不通了,面包车也被张开走了。7.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实,赤峰凯吉印刷有限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张某健,他是实际经营者。张某某以前做高粱酒销售在他公司印宣传资料时,他认识的张某某。2015年1月左右,张让找他设计那某某公司黑茶宣传材料,要求彩页,有蒙、汉文。因为张尚欠以前的印刷费,他推脱不想印。几天后,张自己带着有蒙、汉文电子版宣传单找他让直接印。张要求先印500本黑茶销货清单,每本2.1元,他怕张给不上钱,只印了200本,张给了420元。后来,张又让印10万份黑茶宣传彩页,并说以后再印90万份。他答应先印4万份,每张7分钱;若印100万份,按6分钱结算。印完4万份后,张取走2万份。经张通知,给那某某公司送去1万份,剩余1万元在他公司存放,没人来取。经他催要,张给了1.2万元钱,其中有黑茶宣传彩页款2800元,其余部分为张印刷克旗好鲁库羊肉卷宣传单款。张还向他要了两张空白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称用于找克旗好鲁库羊肉卷的会计报销。调取的企业档案证实,赤峰凯吉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健,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纸张销售。投资人为霍某超、霍某祥、张某健。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事先准备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10号,无规则排列在一张纸上,其中7号照片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见证人牟相彬的见证下,将照片提供给霍某某辨认。霍某某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后,指出7号照片上人为张某某。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做倒卖二手车的。2015年1月29日,他花3.5万元从张某某处买了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登记车主为张某某,车架号为LZWADAGA8E4158287,车牌号为蒙D2S9**,车辆手续齐全,讲好价后,他付了车款,随后办理了过户,过户后的牌照为蒙D23E**。王某提供的车辆交易协议书证实,2015年1月29日,张某某与王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某某将蒙D2S9**号五菱面包车以3.5万元价款卖与王某。调取的机动车销售明细、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情况表、那某某身份证复印件、POS机刷卡小票证实,2014年11月9日,那某某以44250元价款在赤峰市利丰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五菱牌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ZWADAGA8E4158287,车辆型号为LZW6430KF。调取的车辆转移登记表、机动车档案证实,车辆识别代码为LZWADAGA8E4158287,品牌型号为LZW6430KF的小型普通客车,2014年11月10日注册登记所有权人为那某某;2015年1月28日,经张某某申请转移登记,所有权人登记由那某某变更为张某某;2015年1月29日,经王某申请转移登记,所有权人登记由张某某变更为王某。9.价格鉴定意见证实,五菱宏光面包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ZWADAGA8E4158287,厂型LZW6430KF)一辆,价值人民币4.35万元。10.证人张某清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他二儿子。张某某平时乱花钱,没有经济来源,1998年他和张某某分家另过,分家时没有分给张某某钱。分家之后,张某某根本没有钱,只有债务,也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他大儿子张某民在哈尔滨做生意,手机号为1335198****。张某民知道张某某乱花钱,不会借给张某某钱。张某某具体做什么他不清楚,听说平时做销售,有一阵子张某某开着一辆微型面包车,说是公司的车,开着给公司跑业务。办案说明及通话录音光盘证实,2014年4月8日,侦查人员拨打张某民的133某某某某5757手机,与其通话。侦查人员对其与被告人张某某的经济往来进行询问,张某民电话中称其在近二三年与其弟弟张某某没有过大额经济往来,几百元的往来有过,但没有上万元的经济往来。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原诈骗罪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3年8月20日,张某某刑满释放。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情况。1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他通过亿翁广告看到那某某公司招聘信息后,经过面试后被聘为销售经理。期间,他在霍某某的印刷公司印过茶叶公司几十万张的宣传单,每张7分钱,他没去结算过印刷费;车座套宣传和班车司机他联系过,但没有发。2014年12月31日,那某某转到他尾号2169农行卡上的14.32万元,是那某某偿还给他的借款;几天后,他又借给那某某3.52万元,是用他的银行卡打到那某某银行卡上的。蒙D9Z6**号五菱宏光面包车是那某某的车,他开着用于工作。2015年1月,他私自卖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又卖掉,得款3.5万元,他拿着钱走了,再没去过公司,并更换了电话号码。之后,再也没与那某某联系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那某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那某某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的财物,亦包括不以单位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财物。蒙D9Z6**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虽然登记在那某某名下,系为张某某配备为那某某公司推销黑茶叶时使用,属于那某某公司实际占有的财物。辩护人提出面包车系那某某个人所有,并非公司财产,张某某出卖面包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不成,不予采纳。张某某辩解那某某给其14.32万元,系那某某偿还其借款,并称此款系其兄长张某民偿还其本人的借款。经查,张某某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且其辩解与张某民的证言、那某某的证言相矛盾,张某某的辩解不具客观性,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收取的104780元系那某某偿还的借款,指控张某某侵占104780元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某某辩解那某某公司尚欠其工资及提成计3.4万元,系那某某用面包车进行抵顶,经查与事实不符。张某某前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雪民审 判 员 李国琴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