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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耀中、宋喜枝等与莫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中,宋喜枝,莫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王耀中,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611。原告:宋喜枝,女,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622。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建功,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小龙,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393。原告王耀中、宋喜枝诉被告莫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耀中、宋喜枝的委托代理人徐建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的儿子王玉林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王玉林于2014年10月26日在中山市被害死亡。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原告为其仅有的直系亲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本院无法直接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9日发出公告,公告期届满,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子王玉林借款5万元,王玉林已于2014年10月26日死亡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经查,原告提交的遗体火化证明显示,王玉林于2014年11月3日因其他原因死亡后在中山市殡仪馆火化。公证书显示,王玉林未婚,无子女,其直系亲属共有二人,即其父母也就是两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玉林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正小写50000元正,还款日期2013年10月13日止。以下空白”等内容,落款的借款人处有“莫小龙”签名及捺指模,并注明“××”(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庭审中,原告述称:王玉林生前在中山市开蓝牌车;王玉林通过案外人钟民伟认识被告,被告在做生意,通过钟民伟向王玉林借款;王玉林曾向原告提起借款事宜,但因其已死亡,具体的借款经过不清楚;王玉林死亡后,原告曾联系被告要求还款,开始时被告承诺还款,后来即拒绝接听电话;保证提交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有损第三人利益之情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借条、遗体火化证明等证据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存案为凭。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子王玉林借款5万元。因原告对该待证事实提交有借条为证,故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提出相反的抗辩意见,且原告保证其提交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有损第三人利益之情形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原告已基本完成其举证责任,并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本案借款已约定期限,而被告在期限届满后没有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因原告已举证证实王玉林在本案受理前已死亡,且其生前未婚,无子女,只有两原告为其直系亲属,即两原告为其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现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另因被告逾期还款造成了王玉林或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从逾期之日即2013年10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小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王耀中、宋喜枝清偿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3年10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莫小龙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王耀中、宋喜枝垫付,被告莫小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王耀中、宋喜枝,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争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双阳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