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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胡永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苒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