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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欧阳庆达罚金2015执346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庆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46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欧阳庆达,户籍地。被告人欧阳庆达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欧阳庆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欧阳庆达罚金一千元;退赔被害人傅伍涵1099.48元;退赔被害人1592.38元;退赔被害人孙红平15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发函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上述单位的回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欧阳庆达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在当地的财产情况,现受托法院未回复。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陈荫亭审判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媛 王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