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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与樊红辉、钱卫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樊红辉,钱卫兵,邵学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6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邮政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548281-0。负责人朱丽,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洪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职员。被告樊红辉。被告钱卫兵。被告邵学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与被告樊红辉、钱卫兵、邵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