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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兴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战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战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浙江兴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秀。委托代理人:方仁杰。被告:周战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战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兴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乔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