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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云与齐某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云,齐某争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85号原告张某云,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勤堂,上蔡县司法局西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齐某争,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张某云与被告齐某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勤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11月份相识,2002年年农历12月26日同居生活。2003年1月21日生育一女儿叫齐某亚。2004年7月份双方因家务琐事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女儿一直跟着原告生活。为此,要求女儿齐某亚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11月份相识,2002年年农历12月26日同居生活。2003年1月21日生育一女儿叫齐某亚。2004年7月份双方因家务琐事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女儿一直跟着原告生活。为此,要求女儿齐某亚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证人齐某亚、张某群、张某妮的证言、上蔡县朱里镇东伍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上蔡县朱里镇东伍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蔡县公安局小岳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但双方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抚养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所生女儿齐某亚一直随原告生活,从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以不改变孩子的生长、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原告抚养女儿齐某亚为宜。原告张某云放弃追究被告齐某争承担小孩抚养费,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齐某亚由原告张某云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被告各承担15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担的款额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    爱    香审判员 史瑶人民陪审员武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一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