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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民诉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民,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赵军民,男,汉族。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建设路分公司。被告郑振祥,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赵军民诉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军民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