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502号原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170-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3149-9。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被告罗学,女,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