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崔某某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856号申请人:崔某某,女,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三家子满族乡沙坨子村十一组。2015年9月8日,申请人崔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第757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内容为:1、原告崔贤秀与被告崔某某离婚;2、诉讼费用及调解费用由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第7576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2014第7567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慧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