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93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无法向法院提供出被告张某某的准确居住信息,经法院调查、查找,也未能找到被告张某某的住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郭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魏妍冰人民审判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微信公众号“”